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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高峰期:几个维权提示

2012-02-28 15:38来源:广西工人报作者:杨学友字号:小

有续签约定 公司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曹先生系某机电设备公司职工。2008年11月1日,该公司与曹先生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11月1日始至2011年11月1日止。该合同第9条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后继续有效。”

    今年2月10日,该公司向曹先生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曹先生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以不再支付工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要挟,迫使曹先生签字。此种情形下,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就能单方解除合同?

    维权提示:

    一般情况下,合同到期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本案双方有特别约定在先,即:“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后继续有效。”这一条款可以视为本合同解除的一个附加条件。由于该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应视为该劳动合同自动生效并延续。公司在合同期满2个月后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属于续签劳动合同后单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与双方的特别约定相悖,不能作为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依据。

    依据民事法律关于“当事人约定(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曹先生有权拒绝。而正确的解决办法是:曹先生继续为该公司员工,双方应重新续订劳动合同。若公司违法强行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曹先生相应的经济损失。

不想续签又反悔 通知不可撤销可撤回

    李某系一家公司职工,去年11月初,他因妻子生病而休假回家。休假期满之日为去年11月26日,恰好是他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之日。休假期间经妻子劝说,李某决定不再和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便于11月21日以平信方式向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可寄出平信后。李某后悔,遂在第4天以传真形式向公司发出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传真信,要求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于11月28日到单位上班。但公司以李某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为凭证,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同意续签合同通知到达公司后就不能撤销吗?

    维权提示:

    一般情形下,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到达相对方,且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因素,又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又因为合同到期时,劳动者单方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不需要对方同意;那么,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一旦到达对方,发出通知的一方则不得再撤销,劳动关系即刻解除。

    但是,依照《合同法》规定,该通知作为要约虽然不可撤销,但却可以撤回。《合同法》明确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结合本案,如果李某以传真形式发出的“撤销通知”先于或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同时到达公司,公司仍执意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李某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新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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