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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三期”内 劳动合同到期可顺延

2012-06-11 14:54来源:劳动午报作者:马英悦字号:小

    苏女士在一家公司担任文职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12年6月。不料,今年3月苏女士怀孕了,她听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正好她的现在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以自己目前的状况不太可能找到新的工作。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根据以上规定,即使怀孕的女职工与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在“三期”内可自动顺延。

(责任编辑:新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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