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老王夫妇在一家公司的食堂里做洗菜工,劳动合同约定他们为小时工。今年6月初,公司突然提出要和他俩解除劳动合同,老王认为公司辞退他们,应当提前通知并应支付补偿,但公司表示拒绝。老王不认可公司的说法,随后致电12351职工服务热线求助。老王说,去年刚来时,公司和他们夫妻俩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月工资是1850元。“可不知道怎么回事,公司最近突然说不要我们了,前一天说完,第二天就不让去上班了,也不给补偿。这合法吗?”老王觉得他们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应该和其他同事一样,受到法律保护,在没犯错的情况下,公司辞退他们,应该提前通知,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该公司的人事经理介绍,公司当初和老王夫妇俩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已经明确用工方式是非全日制用工,按照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公司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但老王对此存在误解,以为他们和其他全日制职工一样,辞退时公司应提前通知且应支付补偿。随后,该经理出示了双方当时所签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该公司和老王夫妇约定了双方的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其中,他们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5天。
说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及第71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他们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的用工形式,所以公司未支付老王经济补偿并不违法。鉴于老王两人对辞退毫无准备,在工会调解员的帮助下,该公司提出支付老王两人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化解双方的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