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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高峰期:几个维权提示

2012-02-28 15:38来源:广西工人报作者:杨学友字号:小

    每年12月至翌年3月间,是续签劳动合同案件纠纷的高峰期。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应了解相关续签合同的规定,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未约定服务期 虽受培训亦可不赔偿

    薛某于2009年2月初被一家电脑公司聘为技术员,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在试用期结束时为薛某提供带薪进高校接受培训深造,以提高其技术研发能力。半年后,薛某回到公司参与新产品开发,所研制的高科技含量产品为公司创造利润大幅上升。此后,薛某被任命为技术部主管,工资也有增加。

    去年5月,公司再次将薛某作为科研技术骨干送出培训。两次培训,公司共支付带薪工资及培训费用66000元。今年2月初,合同到期前夕,公司提出与薛某续签5年期合同,薛某不同意,并要求公司为他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公司认为,3年时间内公司花巨资为其提供培训,特别是第二次培训才结束,还没为公司效力就走人,怎么也得有一定的服务期限,若不续签合同,必须赔偿第二次培训费,否则公司将不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维权提示:

    该公司以赔偿培训费、否则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相要挟是违法的,薛某有权于合同到期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法》第3条、第68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可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是其应尽的义务,该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而不应由劳动者支付。

    另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无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几次专项培训,如果双方未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就不存在违反服务期约定,并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本案,薛某所在公司并未与其约定服务期限,那么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有单方终止劳动合同、重新选择职业的权利和自由。若公司不给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薛某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

是否续签合同 单位可以不提前通知

    张某与一家物流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于今年1月5日到期。可公司并未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时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而是于1月4日,也就是合同到期的前一天,公司突然通知张某将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张某要求公司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和每年1个月工资(共计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并没有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的硬性规定;正常情形下的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的说法对吗?

    维权提示:

    张某要求公司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以期满解除合同未提前1个月通知为由,要求公司支付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此列。因此,如果张某与所在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到期不续签应当提前30天通知,可以不提前通知,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必须提前通知。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46条(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据此条法律规定,张某应当有权得到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新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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