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中国的“百威”啤酒商标
我们的生活中提起“百威”大家第一个想到的就是“百威”啤酒,可是自己以后“百威”不仅仅是啤酒,还是一种运动品牌,今后大家将“百威”穿在身上。这是缘起于百威啤酒与百威运动鞋之间的商标系列纠纷之争。
近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商标纠纷已经进入了司法阶段。因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他人在其他类别商品上申请“百威”系列商标时,其啤酒商品“百威”商标已在中国市场达到驰名程度,美国海斯—布希公司——这家因“百威”啤酒而在中国消费者群体中知名的跨国企业,不得不面临“百威”被福建一家体育用品公司“穿在身上”的窘境。
据了解,1993年至2009年期间,福建一家名为福建东方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了16件包含“百威”、“BaiWei”、“BaiWei sport shoe”字样的第25类服饰、鞋等商品商标。从2002年开始,海斯—布希公司开始以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争议、商标异议以及商标注册不当撤销争议等多种形式对东方红公司该“百威”系列商标进行诉讼。
作为双方彼此缠斗的多起案件中的一件典型案例——海斯—布希公司对东方红公司2002年申请的25类“百威运动鞋BAIWEI SPORT SHOES及图”商标发起的商标异议案,目前已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一审审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程序中作出的该商标在部分商品上撤销、部分商品上维持的裁定结果,获得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的维持——即在“舞衣、婚纱”等商品上,该商标被维持注册;但在“鞋、游泳衣、帽子、长筒袜”等其他8类商品上,该商标不予注册。
据介绍,在该起案件中,海斯—布希公司所使用的引证商标共计4件,但其中一件属于无效商标,而另3件则包括一件“Budweiser”文字商标以及2件“Budweiser及图”商标。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的舞衣、婚纱商品与3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差别明显,不应判定为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衣、鞋、帽子、长统袜等8种商品与3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应当判定为近似商品;同时根据海希-布希公司在评审阶段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存在特定联系。
海斯—布希公司“百威”啤酒商标均被裁定或判决认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在东方红公司进行商标申请之前的驰名程度”,并直接导致无法避免东方红公司在第25类上申请注册“百威”系列商标。
东方红公司亦不避讳其对“百威”品牌拥有的想象空间——2009年,该公司总经理庄永发在接受福建晋江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我们准备利用两三年的时间,将百威打造成时尚布鞋领域的第一品牌。”同年,东方红公司发布自己的首款以“百威”命名的鞋类产品。
“百威”到底是啤酒还是穿在身上的运动鞋,关于啤酒与鞋类的“百威”系列商标之争可能还将继续,我们也会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