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上海公租房准入标准。
《意见》规定,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二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达一年以上者方可申请公租房;各区(县)制定具体准入条件时,申请人员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设定不同标准,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员可根据工作性质设定年限标准,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可根据居住证类型设定年限标准;以及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范围应限制在申请对象本人、配偶、未婚子女范围内。
住房建筑面积方面,《意见》指出,上海市常住户口者,原则上参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确定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者,根据申请对象在本市有无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确定其住房状况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公租房租金方面,《意见》表示,公租房的租金将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由运营机构委托信誉好的专业估价机构实施,据市场租金评估价进行研究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
同时,市场租金评估工作应在公布公租房租金前完成,市场租金评估价有效期为一年。
另外,上海房管局称,上海市首批公租房有望于选址杨浦新江湾城与徐汇华泾二地。而公租房区别于经适房,需待一定数量的租赁房源建成后方能推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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