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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地方法规规范公租房的管理

2012-03-12 10:56来源:新华网字号:小


公租房的发展需要法律法规规范

  公租房即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对现代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公租房市场的发展,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出台《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分配等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公租房的适用对象

  根据这一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城镇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服务。《暂行办法》要求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申请人无本地城镇户籍,来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每个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已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等家庭成员的,优先配租。

公租房的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原则上为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廉租住房租金相当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物业服务费不高于本地普通商品房物业服务费的平均水平。

  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享受相应额度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成员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交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承租家庭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承租家庭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据了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续租,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江西省通过专门的法律法规保证为符合条件的人提供公租房,促进公租房市场的发展。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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