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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9月起施行《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2012-07-10 13:38来源:中国经济导报字号:小

  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山东省人大第31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将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要求,企业从事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职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落实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纠正和查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企业,对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维护企业和职工权益,促进职工与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商会和各类行业协会,应当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建议和要求,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会展招商、对外交流等服务,并协助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根据《条例》规定,有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制定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企业联合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对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除地方性法规、规章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企业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其义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平台,提高政务服务信息化水平,及时发布投资、土地、人才、信贷融资等政策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条例》强调,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向企业收费应当依法进行,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并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单据。

  禁止各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赞助,参加保险;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等行为。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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