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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变化突致合同解除 单位应额外补偿

2012-04-10 14:02来源:劳动午报作者:李一然字号:小

案例

    李某进入一家私营公司从事项目研发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了他的工作岗位。前不久,该公司因经营项目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李某的工作岗位需要调整。如果李某选择继续留在这家公司,他面临的将要从事一个他所不喜欢的工作。李某不想离开公司,但又不愿意变更工作岗位。

    无奈,公司提出与李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通讯费等5500元。双方协商未果,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律师的调解下,最终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李某补偿金4500元。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正是源自该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调解,该公司同意支付李某4500元,高于月工资,在参照法律规定的同时,又体现了双方自愿协商之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弱势一方的关怀。

(责任编辑:新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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