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在某公司做小时工,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负责每天上午打扫公司卫生,每天工作3小时,时薪20元;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时薪为15元,工作时间为10个月;工资每月结1次。三个半月后,因为急需用钱,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当月前两周的工资。但该公司以工资只能月结一次为由拒绝支付。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又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了其要求。
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口头协议或者书面签订了试用期,该试用期也无效。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用工关系。
本案中,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一个月”为无效条款,张某可以索取“试用期”应得的正常工资。而且,张某要求辞职时,该公司无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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