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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岗位 双方不得擅自更改

2011-12-16 13:44来源:大连法制报字号:小

  劳动者的职位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明文约定,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更改。

  职工擅自离职如何赔偿损失?

  问:我是纺织厂的保安,并签有3年劳动合同。工作半年后,我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要求,厂里没有同意。我一气之下在值夜班时离岗回家,结果那天仓库失窃,给厂里造成5000元损失。纺织厂以我擅自离岗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要求我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请问,我需要赔偿吗?

  律师答复: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小孙与厂里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直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止。《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31条也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小孙虽然向厂里口头提出调换工作,但不能认为是一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它缺乏《劳动法》规定的形式要件(书面申请)和时间要求(提前30日),因此双方之间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并未终止。小孙在没有依法与厂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擅自离岗,给厂里带来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员工辞职需赔偿吗?

  问:我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的终止日期是2012年5月。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是会计科精算师。上岗前,公司先派我赴上海接受了两个月的培训。回来后,却安排我做保险代理人。我提出应按合同约定调换其工作,但公司以我应继续熟悉市场为由予以拒绝。不得已,我提出辞职。几天前,公司向我追讨5万元违约金。请问,我是否可以不赔偿?

  律师答复:杨女士可以不理睬公司的说法。从法理上讲,该保险公司无权擅自改变杨女士的工作岗位。其一,《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从杨女士的实际情况看,其培训完毕后该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安排其做会计科精算师,也未将这一变更与其协商,完全属单方行为。因此,该公司的做法不仅违约而且违法。

  据此,在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岗位的情况下,杨女士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可随时提出这一要求。

(责任编辑: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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