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实施如何判定误工费
在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后,更多的人无法提供纳税凭证,如何确定误工费成为摆在法院面前的重要问题。法官通常结合辖区居民实际收入水平,指导当事人正确举证,确定公平合理的误工费,个税起征点提高后,法官应进行综合考量。
一是对于主张误工费损失未超过每月3500元的受害人,应当指导其向法庭提交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误工费证据相结合判断其收入状况。
二是对于主张误工费损失未超过每月3500元又无法提交劳动合同的受害人,应当要求其提交发放工资时的银行信息查询单,不能仅仅根据误工证明或者扣发证明判定收入状况。
三是对于实发现金又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受害人,应当按照其行业标准确定误工费数额,而不按照个税起征点3500元顶限计算。
法官提示:依法纳税 充分举证
如果受害人主张误工费月收入标准超过了个税起征点,应提供完税凭证,才能得到法律的全面保障;如果无完税凭证,则仅能按照其从事行业或相似的标准,参考平均职工工资等数据酌情确定误工费。
受害人关于误工费的举证能力往往较弱,应尽量提供充分的证据,除了关于误工期间的证据,包括住院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应妥善保管,提交法庭;同时,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完税证明,如果无纳税情节的,也应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等证据,以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