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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实施纳税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2011-09-06 14:59来源:中华会计网校字号:小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开始执行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和新的超额累进税率。为了贯彻和落实新个税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已相继下发通知和公告,对有关具体的执行口径问题进行了明确。

  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总体上都是执行新扣除标准和新的税率表,但以不同方式获得收入的纳税人在具体计算缴纳个税时,在方式方法上仍然有所区别,因此广大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新个税法执行细节方面的问题。

8月份工资9月发按新标准扣税

  目前,我国各单位工资发放时间不一。有的月初发放当月工资,有的月底发放当月工资;有的月初发放上月工资,有的月底发放下月工资。还有的单位可能每个月发工资的时间都不固定,依具体情况随时调整发放时间,具有很大的灵活性。那么,不同的企业该如何执行新个税法呢?

  国家税务总局7月29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即“46号公告”)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税收专家表示,“9月1日”这个时间点很重要——9月发9月份的工资当然按新标准扣税,9月发8月份的工资也按新标准扣税。因为,46号公告强调的是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按照这一规定,钟小姐所在单位9月10日向员工发放的工资应按照新个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样的道理,纳税人在2011年9月1日之后取得的年终奖金,也是适用新个税法规定的税率和扣除标准。

  尤尼泰专家认为,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新税率,这对所有纳税人都是一致的,体现了对所有纳税人的公平原则,有利于平衡纳税人的税负。46号公告的这一规定,符合当前我国各单位每月工资、薪金发放时间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的原则。

  那么,为节约税款企业是否可以对工资发放时间进行调整呢?尤尼泰专家提醒应谨慎处理。如果某单位将8月份的工资、薪金延迟到9月份发放,尽管可以适用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新税率,但纳税人9月份的工资、薪金也要相应延迟到10月份发放,并以此类推。否则,纳税人9月份就存在同时取得8月份和9月份两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如果是这样,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将当月的全部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纳税,这样或许在事实上会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个体工商户2011年度税款计算方法有特例

  本次人大常委会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在调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级距的同时,对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承租、承包经营所得采取了一视同仁的做法。即考虑到个体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等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为平衡二者的税负水平,将这类纳税人的必要减除费用标准也提高至每月3500元,并相应调整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相关内容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7月2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即“62号文件”)中有详细的规定。

  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专家表示,我国税务部门对个体户个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查账征收,一种是核定征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缴纳个税时一般按年度计算,而不是按月计算。即要先计算其全年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因此,像杨兵这样的个体户,平时纳税一般按上一年度纳税情况实行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再进行汇算清缴。

  由于新个税法要求从9月1日开始执行,对于在年度中间出现的政策调整,个体工商户该如何计算2011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呢?

  46号公告对此作了特别的规定,即采取分段计算税款的方式:9月1日前适用老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修改后的减除标准和税率表。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四步进行:第一,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原税法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第三,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第四,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尤尼泰专家特别提醒,在计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要特别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实际经营期不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征问题。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当计算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换算成一个整年的生产经营所得后,再寻找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款,最后换算出实际的应纳税额。

  二是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计征问题。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因此,对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先合并其该项目所得后,再按新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是税前扣除问题。根据新个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成本、费用和损失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可以根据规定凭证按比例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对于那些自有资金较少、从业人员较多、经营场所靠租赁以及经营水平较低的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而言,由于成本较高,可扣除的费用多,建议选择建账经营模式,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个税负担可能相对会轻松一些。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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