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纳税人的纳税标准问题
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根据国籍身份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即涉外人员缴纳个税时,可以在享受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享受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老税法规定,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2800元费用,总减除费用标准为4800元。新个税法规定,涉外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为1300元,加上3500元的减除费用后,其总的减除费用仍为4800元。也就是说,新个税法实施后涉外人员的个税负担没有变化。尤尼泰专家表示,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既缩小了差距,促进了税负公平,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到底哪些人员属于涉外人员呢?根据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涉外人员有4类:一是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是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其中,第四类人员现行政策也有明确。根据相关规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远洋运输船员也可参照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7月1日起执行的《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今后,外籍人员所在单位已为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的,其个税也可以在减除4800元后再减除相应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后计算缴纳。
专家提醒涉外人员,由于社会保险费是以纳税人的年度月均工资薪金为基数按比例计算缴纳的,工资越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越多,而涉外人员的工资水平普遍较高,因此在新个税法和《社会保险法》实施后,部分涉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可能会有较大变化。
因此,针对新的个人所得税的实施还有一些具体的细节需要纳税人的注意,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一定要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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