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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等五部法律法规今日起正式施行

2011-09-01 10:54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字号:小

  今天又有一批的法律法规将正式实施,例如个税“起征点”提至3500元、“黑客”定罪量刑有了明确标准、借展大熊猫不得以单纯营利为目的、认证机构虚假认证造成损失应赔偿……

适应社会发展提高个税起征点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今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个税法将现行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即坊间所称的“起征点”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这意味着月工资、薪金所得在3500元以下的群体将不涉及个税。

  此外,新个税法还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税负。

  同时,新法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变化联动,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得到的减税好处以后,适当地增加了一些税负。

  新个税法并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此外,纳税期限也由7天改为15天,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税务总局还规定,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打击“黑客”维护网络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日起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所涉及的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术语界定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司法解释共有11条,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规定了对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据介绍,“两高”发布这一司法解释,旨在加大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解决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以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借展大熊猫不得单纯营利

  由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今起施行。规定明确,借出或者借入大熊猫进行展览不得以单纯营利为目的。

  规定明确,以文化交流、科普宣传或者公众教育等为目的,借出或者借入大熊猫进行展览必须遵循科学、适度的原则,不得危及大熊猫圈养种群的发展,不得以单纯营利为目的。

  根据该规定,借展大熊猫的借入方必须具备与驯养繁殖大熊猫相适应的资金、设施和人员等条件,取得具有大熊猫物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借展大熊猫要由借出方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规定要求,国家林业局和借展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大熊猫借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借展双方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如借出方或者借入方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借出或者转借大熊猫,重大过失造成大熊猫死亡,以及拒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执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等情形,国家林业局1年内将不予批准开展大熊猫借展活动。如借出方或者借入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国家林业局3年内将不予批准开展大熊猫借展活动。

依法治理和监管电力安全

  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今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中国电力安全进入依法治理、依法监管的新阶段。

  条例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总结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实践经验,对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要措施作了规定,明确了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重要电力用户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此外,条例还对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的次序以及事故信息的发布作了规定。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了电力安全事故的划分标准,对事故相关方面各自的事故报告责任,以及报告对象、报告内容等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

规范认证机构以及认证活动

  全面规范认证机构和认证活动的行政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将撤销其批准证书和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资格。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办法,在中国国设立认证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万元,具有10人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经国家认监委批准获得《认证机构批准书》,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从事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办法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和客观开展认证活动,建立质量体系、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布、审核控制、档案记录、认证人员管理等工作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认证范围、认证规则、收费标准和证书状况,确保认证过程和认证结果的客观、真实。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办法指出,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分别给予认证机构和责任人停业整顿、停止执业资格等处罚;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业务、伪造或非法转让批准证书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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