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四川省召开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在会上四川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餐厨垃圾管理作出规定,“将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于2011年7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将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现从行政管理到依法管理的转变。这次的《条例》有5个“首次”的特点:
一是《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餐厨垃圾管理作出规定。这是一个新的领域,突破了以往把餐厨垃圾当做一般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对餐厨垃圾的产生、回收、处理和利用的全程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餐厨垃圾处理应当逐步建立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推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
二是《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对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整治的制度。
长期以来,四川省在公共品供给上选择了重城市轻农村的两套供给政策,一套是城市所需要的供排水、电、燃气、道路、通讯、学校、医院、图书馆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由政府来提供;另一套是农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主要靠农民自身解决,政府仅给予适当补助。这种城乡之间不对等的公共品供给对该省的平衡协调及可持续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条例》将乡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容貌环卫等公共服务纳入了调整范围,突破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状态和城乡二元的结构性制约。
三是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以公共参与为主体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原则、机制。据了解《条例》是由四川省1997年8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脱胎而来。先后两个条例的名称除标明法规调整的内容、范围有较大不同外,实施的主体、方式、策略都有极大区别。
四是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环境综合治理各类空间环境管制的责任人和管制措施,突破了以往环境管理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实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契约化的监督管理模式。
五是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在城乡环境治理方面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授权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