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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员工乱开证明或会引火烧身

2011-09-15 10:58来源:法律快车字号:小

  刘先生是一家企业的财务主管,最近,几个员工接连找到他要求出具收入证明,他们有的要求开具明显高于实际收入的证明,有的则要求开具明显低于实际收入的证明。目的也不尽相同,有的说要办理信用卡,有的说是申请房屋按揭贷款,有的则说正在申请政策性住房…… 刘先生该怎么办呢?是同意为他们出具还是拒绝呢?

1.帮员工办信用卡 单位可能成被告

  案例:刚参加工作的小王是一个“月光族”,加上新交了女朋友,手头更加拮据。听说某银行的信用金卡一次能透支上万元,小王也准备办一张。他找到单位的财务主管,要求出具一份月收入为6000元的证明。单位出于留住青年人才的考虑,爽快地出具了一份证明。后小王与女友分手,离开了北京,却欠着银行上万元的透支款没偿还。银行在一时间找不到小王的情况下,将这家单位告上了法庭。

  解析:银行认为小王的单位在明知其每月只有3000元收入的情况下,为其出具了每月收入6000元的收入证明,是一种协助小王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应与小王一起承担信用卡透支金额的连带还款责任。虽然最终法院采纳了单位的意见,认为单位虽然出具了收入证明,但和银行签订银行卡服务合同并透支的是小王个人,银行对收入证明负有核查的义务,收入证明也只是银行授信的参考,由于银行没有履行稽核的义务,其无权要求单位还款。

  但单位出具的证明确实夸大了员工的真实收入,从某种程度上讲,有违民法诚信原则。同时,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行为,也不排除“恶意串谋”的嫌疑,因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在主观上是明知或者故意的,侵害了银行的利益,有可能构成侵权,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这样做也给单位自身带来了潜在的信用危机。一些银行内部的合规经营手册都规定: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本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如果单位进了银行的“黑名单”,对于单位以后的项目贷款和融资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2.遭遇劳动争议 单位面临败诉风险

  案例:张先生是某公司职员,一天上班的途中,被一辆小汽车给撞倒了,导致大腿骨折。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他要求公司给他开具一份误工证明和高于其本人实际收入的收入证明。公司看张先生也是老职员了,抹不开面子,按要求出具了证明。张先生在诉讼中顺利地获得了误工费赔偿。后张先生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单位开除,他一气之下以该证明为依据,要求单位支付其自入职以来的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解析:正是由于该公司出具的误工和收入证明,导致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重大障碍。公司前后不相一致的陈述,主张先前出具的证明系虚假的缺乏证据佐证。张先生持有公司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反并有效的证据证明误工和收入证明是虚假的,证据的法律效力难以被否定,收入证明就有可能会成为认定工资标准的证据。

  虽然单位可以提供与张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资约定或者要求张先生提供其银行工资卡明细来反驳,但大部分劳动合同中要么只约定基本工资数额,要么只是约定工资的构成。银行工资卡明细也只能反映每月单位给张先生实际支付多少工资,并不能说明每月都足额支付了。因此,单位很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3.索赔误工费用 单位或遭民事制裁

  案例:孙大爷在超市购物摔倒,造成右侧髋骨骨折,花费医疗费8000多元,卧床休养了3个月。由于有医疗保险,除去报销的部分,他向法院主张要求超市赔偿医药费800多元、护理误工费3万元。孙大爷称在卧床休息的3个月里,儿子对他进行了护理,儿子每月的收入1万元,并提交了儿子公司出具的误工收入证明。

  后经核实,孙大爷儿子的收入仅在2200元左右。因这份误工收入证明是该案的主要证据,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法院最终对出具证明的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解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肖华林表示,目前收入证明在诸多方面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比如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信用卡办理、房屋按揭贷款、司法救助、社会福利救济以及保险理赔等。但部分人出于不同的目的和需求,在利益的驱使下,想尽方法弄取一份与本身事实不符的收入证明。

  一些中小企业由于内部管理体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不到位,缺乏风险意识,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有恃无恐”,部分企业还以此赚取所谓的“手续费”。

  肖华林提出,虚假收入证明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和法律秩序,同时也使不少出具证明的单位自身利益受损失。出具一纸收入证明,看似简单,但如果缺乏诚信,最终将“引火上身”,因此,单位一定要增强法律风险意识,防止“好心办坏事”,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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