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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债权折抵劳动者工资违法

2012-04-18 14:21来源:山东工人报作者:吴春明 陈伟字号:小

案情

    2007年3月,某市郊区农民杨某等七人到一家煤矿打工。双方约定月工资1500元,但从第一个月开始只发500元生活费,老板承诺另外1000元春节时一并支付。

    2009年,当地政府开始整顿矿山,要求“四小”矿山6月底以前全部关停。老板说因前期投入太大,加之外面欠账太多,没有能力兑现承诺,遂与杨某等商议,用某建材公司欠款折抵每人工资2.2万元,并通知了该建材公司。杨某等人与建材公司交涉时,该公司只同意与老板谈,并威胁说如果再到公司捣乱就要报警。

    那么,煤矿企业可以用建材公司的欠款折抵劳动者工资吗?

说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50条进一步明确,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否则,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授权,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本案中,虽然煤矿的债权合法转让后劳动者对建材公司享有清偿权,并可通过人民法院维护权利,但用人单位以债权折抵劳动者工资却是违法的。劳动者首先必须拒绝煤矿的债权转让,否则,如果接受了债权转让,在实施清偿过程中将付出意想不到的成本。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以现金支付拖欠工资,协商不果可向劳动监察投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逾期不付者,在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外,还可要求其支付50%至100%的赔偿金。

(责任编辑:新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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