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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可辞退未婚先孕女职工

2012-09-17 11:42来源:劳动午报字号:小


  今年25岁的谢女士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明年6月15日到期。今年7月,谢女士到医院看病的时候,医生说,她已经怀孕。于是,谢女士拿着医生开的休息两周的证明,向公司请假。可两周过后,谢女士上班时接到的却是“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通知书内容表明,因为其未婚先孕,违反了公司的有关制度,对公司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因此,公司已将其辞退。

  谢女士不满公司做法,遂到房山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咨询公司这么做是否合法。

  调解员告诉谢女士,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今年4月18日国务院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第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最后,调解员告诉谢女士,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羽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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