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0年12月底,张某应聘到本市一家外资企业,在车间流水线上担任冲压工。应聘时,公司领导很亲切,张某觉得这家企业不错,通过面试后,他就和该企业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从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3月31日。
2011年1月,张某发现自己在工作时手和胳膊总使不上劲,他以为是自己还未适应新的工作岗位。之后,这种感觉越来越明显,有时还隐隐作痛,张某担心自己可能受了工伤。去医院检查后,医生告诉张某,他的手部韧带拉伤了,是之前提起太重物体造成的,目前肌肉有些萎缩,不是大毛病,但不适合干重体力活。于是,他向车间负责人提出换岗,并解释了原因。
车间负责人表示,如果是旧伤导致的,张某需要去医院开个证明,证明这些伤与现在的工作没关系,否则一旦以后出了什么状况,企业和职工都说不清楚。但张某去医院询问后发现,医院根本无法开出此类证明。张某提出,能否给自己换个岗位,单位表示,张某必须先开证明,否则就只能辞退他。
据称,该公司进行录用时,已经对新员工进行了体检,检查的只是几个基本项目,并没细致到能查出手部肌肉拉伤的情况。同时,由于目前张某尚在试用期间,他如果不符合合同约定岗位的录用条件,企业有权也必须将其辞退。另外,考虑到张某如果继续从事这个岗位,可能导致工伤。车间负责人也对其工作期间的情况进行了考核,觉得张某并不胜任这个岗位,所以才提出让他办理离职手续。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在试用期间内,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一项权利。但该法同时也规定,在试用期中,除非出现上述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双方的争议,律师介绍,试用期内,在劳动者没有违规、失职等法定情况下,企业虽然可以辞退劳动者,但必须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否则,如果职工申诉到仲裁部门,企业的做法可能得不到支持。即使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亦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拿出考核结果等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