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朱先生应聘到北京市某合资企业,双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1000元。朱先生当时对试用期工资并未在意。一个偶然机会,他得知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1260元。于是,他找到单位的人事部门要求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的人事部门表示,需要找领导商量后才能决定。单位的人事部门在几天之后明确答复朱先生,最低工资标准不适用于试用期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试用期结束的正式职工。朱先生对于单位人事部门的答复感到不解。
律师说法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试用期内职工的工资标准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却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的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这家单位以最低工资不适用试用期员工的说法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