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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希:新旧税法衔接实施有明确规定

2011-09-08 12:00来源:和讯网字号:小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教授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在9月7日明确回答了8月工资9月发放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但是本月5日发放工资的单位有的却出现了仍按照旧税法执行的情况。就此针对这一情况,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教授做出了相关解释。

  刘尚希教授明确表示,8月份工资在9月份发放肯定是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至于出现9月份发放的工资仍然按照旧税法扣税的情况,可能是因为工资、薪金是由单位代扣,不同单位对“实际取得”的时间存在不同的理解所致。另外,税务机关报税系统没有提前进行相应的更新完善也是一方面的原因。

  对于被按照旧税法征税的纳税人来说,这是不公平的,而对于被多扣的税款,也肯定是要退的。但对于怎样退款,怎样纠正已经发生的问题,还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应的机制,完善退款程序,而不是简单的由单位来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早在7月29日便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简称“46号公告”),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文中的“实际取得”时间如何界定却没有进行明确说明,结果导致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及单位的误解。

  刘尚希教授说,这种现象反映出我国在新旧税法转换衔接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细节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为了避免出现现在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应提前进行详细的预案,提前出台明确的规定,以便于代扣税款的单位以及地方税务部门操作。这对我们以后的税制改革也提出了要求,对于有争议的问题一定要权威部门提前做出明确规定,以便相关部门和广大纳税人更好的学习并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在新旧税法衔接之际,针对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操作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明确指南和规定,以防相关单位操作失误。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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