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于今年2月应聘到我市某家政公司工作,当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后来她辞工时,公司以未提前通知为由,扣她半个月的工资。
王女士说,今年8月8日,她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后医生要求其在家静养,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将7月份的工资发给她。该公司却以没有提前15天告知为由,表示只能发给她7月份工资的一半。原来,该公司内部规定,员工辞职需提前15天告知,但王女士称,在辞职前公司并没有告诉过她有这样的规定。这样做合理吗?
专家解读:
家政公司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问题。同时,根据有关法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因此,她可以向市劳动保障局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示: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只会带来不利的结果,一家优秀的企业不应通过逃避劳动合同来回避相关义务,而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和约束双方的行为,由此才能为企业获得更大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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