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合同到期的职工,企业可以续签劳动合同或进入辅业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主体企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按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执行:
(1)对于《规定》废止前录用的职工,应计发劳动者至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对在《规定》废止后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企业应当协助职工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