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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条例解读

2011-01-06 11:05来源:深圳特区报字号:小

第三章 展会期间专利保护

  本章对展会期间的专利保护予以了规定,明确了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专利保护方面的职能,明确了对展会专利投诉不予受理的条件并对地方知识产权局对展会期间侵犯专利行为进行调查的程序和手段进行了规定。

  第十六条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知识产权局协助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依照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受理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三)受理展出项目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举报,或者依职权查处展出项目中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释义:本条明确了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期间专利保护的工作内容,一方面可以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并根据专利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地方知识产权局也可以直接受理有关权利人关于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或者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投诉,并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侵犯专利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三)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四)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释义:本条明确规定了地方知识产权局对投诉不予受理的例外情况,主要包括处在司法诉讼中,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以及存在权属纠纷正在处理中和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在这些情况下,因为专利权的权属没有明确,所以地方知识产权局无法对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无法作出判断和处理。  第十八条 地方知识产权局在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时,可以即行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也可以抽样取证。

  地方知识产权局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承办人员、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签名盖章。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也可同时由其他人签名。

  释义:本条明确了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期间对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进行调查的权利,并列举了具体的调查手段。

第四章 展会期间商标保护

  第十九条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依照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受理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三)依职权查处商标违法案件。

  释义:本条明确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商标保护的职责,包括接受或受理涉嫌侵犯商标权和商标专用权的投诉。涉嫌侵犯商标权包括冒充注册商标以及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则是指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举的行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二)商标权已经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释义:本条明确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一种是正在司法诉讼中,尚有权属争议;一种是已经无效或者撤销失去了权属基础。

  第二十一条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可以根据商标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释义:《商标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明确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的调查和处理权限,本条再次确认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展会期间商标保护的调查和处理职能。

第五章 展会期间著作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著作权的投诉,依照著作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受理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投诉,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释义:对于涉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投诉,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著作权法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则由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请求后,可以采取以下手段收集证据:(一)查阅、复制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帐簿和其他书面材料;(二)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抽样取证;(三)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登记保存。

  释义:本条规定了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请求后,收集证据可以采取的法律手段。

(责任编辑:羽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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