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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条例解读

2011-01-06 11:05来源:深圳特区报字号:小

第一章 总则

  本章规定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了展会管理部门的职能,明确了展会主办方的责任义务和参展商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第一条 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法》立法依据的规定,对于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是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需要,也是维护展会秩序和对外贸易秩序的需要,因此在本条中列举了制定《办法》所遵循的上位法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

  释义:本条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这一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中国境内举办各类经济贸易展会;二是在展会中有关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保护。

  第三条 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

  释义:本条明确了展会管理部门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职能,这种职能主要包括协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与展会主办方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协作,监督、检查展会主办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维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会主办方可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释义:本条明确了展会主办方的职责和义务。首先,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展会主办方在招商参展时,应严把“入门关”,对参展方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严格审查,防患于未然。此外,为了更好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主办方还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将展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整个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途径中。

  本条还对展会主办方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予以了支持,鼓励展会主办方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展会主办方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本办法是相辅相成的。

  第五条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

  释义:本条明确了参展方的义务,对于参展方而言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仅是法律规定的需要,也是参展方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此外,本条规定参展方应当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的义务。

(责任编辑:羽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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