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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条例解读

2011-01-06 11:05来源:深圳特区报字号:小

第二章 投诉处理

  本章规定了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设立和职责,规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投诉所需提交的材料,投诉部门的选择以及投诉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况。此外,本章还明确了投诉的移送,投诉的处理以及展会结束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展会主办方和展会管理部门就有关知识产权投诉的处理情况的衔接和配合。

  第六条 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释义:本条规定了展会投诉机构的设立。由于目前我国展会经济发展迅速,一年的展会数量相当可观。如果在所有的展会中都设立投诉机构,不仅在实践中无法做到,而且会造成对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本条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展会状况和行政资源情况,规定只有三天以上的展会并且由展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才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对于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由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对于设立投诉机构,本条明确了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进驻职责,为其确立了法律依据。

  第七条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一)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二)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三)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四)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五)其他相关事项。

  释义:本条规定了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组成,明确了展会主办方、管理部门以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投诉机构的组成单位。投诉机构是展会期间临时性的投诉窗口,并不具有行政职能。其主要的职责是接受投诉和进行临时性处理(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并同时将有关投诉材料移送。此外,投诉机构还负责协调和督促展会期间投诉的处理,及时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通报有关信息,并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八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权利人向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二)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三)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四)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释义:关于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投诉,与一般的知识产权投诉并无不同,应当遵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的内容即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综合和归纳,以便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权利。

  第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投诉人或者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未予补充的,不予接受。

  释义:本条规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投诉机构的通知义务,并规定未予补充材料的,不予接受投诉。

  第十条 投诉人提交虚假投诉材料或其他因投诉不实给被投诉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释义:针对投诉人可能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手段,故意利用投诉作为手段给被投诉人带来损失的,本条明确了投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理,应当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办法并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本条的规定应视为一种法律衔接和指引条款。

  第十一条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投诉材料后,应于24小时内将其移交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释义:本条明确了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移送有关投诉材料的时间期限,鉴于展会一般会期比较短的特点,为了加快处理程序,材料的移送时间规定在24小时以内。

  第十二条 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或者处理请求的,应当通知展会主办方,并及时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

  释义:本条规定了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者处理请求后的通知义务,是行政执法透明度的体现。

  第十三条 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者请求程序中,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

  释义:鉴于展会时限较短的特点,为了提高处理投诉的效率,本条赋予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指定答辩期限方面一定的灵活性,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期的具体情况,指定相应的答辩期限,以加快对于投诉的处理。

  第十四条 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后,除非有必要作进一步调查,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送交双方当事人。

  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释义: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快速原则。并规定被投诉人或被请求人应当按期行使自己的答辩权,对于逾期未答辩的,并不影响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们作出决定的程序。

  第十五条 展会结束后,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通告展会主办方。展会主办方应当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展会管理部门。

  释义:为了保证展会结束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处理信息的延续性,本条规定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及时通告义务,并规定了展会主办方关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统计和分析工作的报送,以便于展会管理部门更好地维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责任编辑:羽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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