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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劳动者休息权的规定

2010-11-26 10:34来源:法律快车字号:小

  为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不受侵犯,《劳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安排加班,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取得同意是必经的程序,否则,用人单位强行让劳动者加班加点,便是一种违法行为,即使是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在确定加班时间的长短时也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然而,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享受到的休息有时往往却是另一回事。一些单位的领导假日意识不强,随意让员工加班加点的现象还普遍存在着;少数企业甚至变相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强迫超时加班或者以扣发月度奖、重罚等经济手段胁迫工人超时加班;一些外来务工者经常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为老板加班加点干活,同时却得不到《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也有一些公司职员,只要能挣到更多的钱,拿到更多的薪水,休息是次要的,将自身的身心健康置之度外。

  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也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员工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才能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反之,即使劳动时间再长,也会由于劳动者的工作效率降低和积极性不高而影响工作效果,使加班的初衷无法实现。

  劳动者的休息权受法律保障,用人单位不能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应当保证劳动者正常休息。即使在一些特殊岗位,也要合理解决工休矛盾,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以及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都要认真学习劳动法规,遵纪守法,企业工会对严重侵权行为有权向行政提出停工建议,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休息权。

(责任编辑: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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