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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劳动者权益 出台高温作业管理办法

2012-07-16 11:16来源:内蒙古日报字号:小

  近年来,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工作时中暑乃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和全国总工会4部门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出台。

新办法扩大了保护范围

  新办法虽然只有25项条款,却明确回答了发放高温津贴、高温作业限制和防护等劳动者长期关注的问题,并明确了工会的监督职能。新办法明确界定了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解决了长期存在的老问题,呈现出几大亮点:

  一是高温条件下对劳动禁忌标定了清晰界线。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等疾病,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等。

  二是扩大了保护范围。有关人士表示,52年前的《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而新办法则将范围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囊括了所有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和新兴职业。

  三是新办法规定,将劳动者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这意味着企业必须在发放工资时将高温津贴单独列项明示,杜绝了企业逃避或拖欠职工高温津贴的行为。

  四是明确了“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包括在发现违法行为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新办法的颁布将会解决各地普遍存在对高温天气界定不清、高温津贴较低或难以落实、适用范围过窄、有关部门职责不明、劳动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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