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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随意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012-06-12 14:22来源:青岛早报字号:小

案例

    2009年5月,小李应聘进入一家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者必须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如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

    工作一段时间后,小李发现该公司工作内容单调而且待遇也不好,没有自我发展的空间,于2010年5月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却被告知如果辞职,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先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小李是否必须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律师答疑

    小李是否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在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有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如违反该规定需支付违约金;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则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此之外,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该案中小李无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责任编辑:新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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