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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定下违约金条款 职工辞职不必支付

2012-05-15 15:05来源:劳动午报作者:李一然字号:小

案情

    2010年1月, 苏女士应聘入职北京一家化妆品公司,任销售员。经过半年试用期,公司与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苏女士入职该公司时,其住家到工作地点只需乘半小时公交车即可到达。2011年10月,苏女士搬进了位于通州的新家。随之以后每天上下班早出晚归的身心疲惫,致使她决定辞职。

    今年2月1日一上班,苏女士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报告中,苏女士说明了辞职是因为家搬到通州,每天上下班至少需要4个小时路程,太累了。且明确表示,自己将工作到本月底,希望领导尽快找人与她交接工作。在公司同意了她的辞职申请后,她工作到2月最后一天,便未再到公司上班。

    3月5日,苏女士到银行查询自己2月份工资,却发现并未到账。她到公司询问,领导却拿出苏女士与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自己提出辞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应当继续工作满30日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员工未遵守该约定,或经公司同意,员工可以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公司代替提前通知期。”而苏女士自提出辞职后到离岗那天,算起来只有29天,不符合“继续工作满30日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的约定,因此她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单位用来代替提前通知期。

    苏女士认为不公平,但与公司协商未果,无奈申请劳动仲裁。上个月,东城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接手了这起案件。在调解中心,苏女士只要求单位支付2月全额工资2898元。理由是她尽到了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单位其要辞职的义务。公司的代理人则出示了公司和苏女士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认为苏女士违约,公司按合同办事无过。苏女士认可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她本人自愿所签,但苏女士指出,签订劳动合同时,她认为合同书上的30天,即一个月的意思,提前30天等于提前一个月,自己没过错。

    东城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对此案进行调解。起先化妆品公司不同意调解,“称白纸黑字,按合同办事”,并与苏女士就30天是否等于一个月争论不休。对此调解员明确表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30天是否等同一个月,这个问题其实与本案无关。调解员说,合同上约定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单位代替提前通知期”,其这一个月工资实际属于一种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劳动者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不辞而别,只有因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才可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本案中,苏女士辞职并交接完毕,并没有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因此公司扣发苏女士工资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最终经工会调解,该公司与苏女士达成和解协议,全额发放苏女士2月份工资。

律师:合同条款逾越法律 职工不必买单

    对此案件,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对辞职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且不得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加以限制或剥夺。本案中,虽然苏女士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经单位同意,向单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代替提前通知期,但该约定中的一个月工资属于违约金性质,超出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范畴,显然违法,该约定应属无效。

    《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而是交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为防止劳动者辞职,不少用人单位在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都规定了高额违约金。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进行了规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第25条的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而设置了服务期;二是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责任编辑:新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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