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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

2012-05-30 16:58来源:法律快车字号:小

  违约金与赔偿金容易混淆,二者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承担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主观要件都是劳动合同一方有过错,客观要件都是有违约事实。两者的区别在于:

  1.劳动合同是否明确约定。

    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只要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约定条款。

    2.是否适用等分原则。

    违约金不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约定符合一般的社会标准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而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给予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随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而下降,因此应当逐年递减。

  3.数额与实际损失的关系不同。

    由于违约金是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因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可能与约定的数额可能不一致,而赔偿金是完全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的。

  4.是否存在实际损失。

    由于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存在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基于上述特点,违约金与赔偿金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同时约定,但当劳动者的违约行为造成单位实际损失时,用人单位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

(责任编辑:新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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