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女士原是南京搜房网市场部工作人员。汶川地震发生后,她被灾区的惨状牵动,先后多次请假,想到灾区做点力所能及的事,但单位一直不批。2008年5月17日下午5点,她在领导没有点头的情况下,毅然与其他三名志愿者乘坐飞机抵达灾区。 从5月18日凌晨开始,她与公司宣传部门取得联系,先后发回大量文字、照片、DV短片,这些鲜活的资料都 出现在公司网站的报道中。其中,2008年5月18日的报道《灾区紧急动员令》一文中,第一段开头写道:“由南京搜房发起的奔赴四川灾区的志愿者队伍一行四人,于17日下午5点乘飞机抵达成都。这支志愿者队伍包括南京搜房姜×……”而其他报道中,也多次出现“搜房志愿者”、“唯一的女性队员姜×”等字眼。姜女士认为,单位在报道中这样称呼她,是对她救灾行为的认可,于是安心在灾区工作,她没想到5月28日回到单位后,竟会被立即解聘。
庭审中,姜女士的代理人直言,姜女士5月17日离开南京时的确未经单位同意,属于擅自离岗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但是这一违纪行为很快就得到了单位的谅解。”因为南京搜房网在姜女士救灾期间,一直将她作为抗灾正面典型加以宣传,这是认可她去救灾的意思。 该代理人同时指出,南京搜房网在报道中将姜女士组织的志愿者团队定义为“搜房志愿者分队”,将姜女士本人定义为“搜房志愿者”,同时还采用了她从抗灾前线发回的图文,这就意味着,她在灾区工作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同时,姜女士在灾区工作,实际上是代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因此,单位以旷工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关系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南京搜房网代理律师辩称,姜女士前往灾区完全是自作主张,并没有得到公司批准,公司也从来没有通过任何方式表示谅解与认可。对于姜女士方面提出的,“网站宣传是对救灾行为的认可”这一观点,该代理人回应说,公司网站采用姜女士发回的文字、照片和DV短片,完全是网站编辑的个人行为,并没有得到公司领导批准,因此不能代表公司立场。他认为姜女士向公司网站发来图文资料是投稿行为,并表示公司愿意支付相应的稿酬。
经审理,法院认为,姜女士自愿前往灾区做志愿者是有爱心的表现,精神和勇气值得赞扬。但她作为南京搜房网的员工,遵守劳动纪律也是基本义务。姜女士自作主张前往灾区救灾,南京搜房网有权对她做出适当的纪律处分。但该公司并没有这么做,反而在网站上对她冠以“搜房志愿者”的身份加以报道,甚至认可她所在的志愿小分队为公司组织。法院认为,南京搜房网本身从事广告媒体业务,在举国关注地震灾情时,有关搜房志愿者的报道对该公司具有正面意义,该公司也从报道中获得相关利益。因此,应当认定该公司以实际行动认可了姜女士的救灾行为系职务行为。
今年4月初,姜女士向南京玄武法院提交诉状时,曾提出210万余元的巨额索赔,包括违法解约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工资、业务提成和加班费等。经法院审核,这个天文数字明显带有“意气”成分。昨天开庭时,姜女士方面主动撤消部分诉讼请求,将索赔金额变更为24万余元。 庭审的气氛时而紧张,时而和缓,原被告一边各执己见,激烈辩证,一边各自检讨,自查不足。姜女士方面承认,不管怎样,未经单位批准擅自离岗的行为是欠考虑的;单位方面也表示,对双方产生的争议表示遗憾。在法院宣布,认可姜女士的救灾为职务行为之后,双方休庭进行了调解。救灾行为得以证明,赔偿金额也不再重要,最终,姜女士与单位达成和解,接受了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各项补偿金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