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1日开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服务业,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播映(含放映)服务等纳入试点范围。为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就此事项向各有关企业联合发出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在深圳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试点的基础上,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具体应税服务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深圳市国税局会同市地税局将在8月1日前组织开展征管衔接的各项准备工作,请各有关试点企业积极配合,确保2013年8月1日顺利完成扩大试点行业新旧税制转换。
有关计税方式、计税依据等,通知要求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执行。广播影视服务业按照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