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试点期间营改增的预算管理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自8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地方。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试点期间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改征增值税试点前服务贸易出口原免征营业税部分仍由地方负担,新增加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按92.5∶7.5的比例负担,地方应负担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据实上解中央。
相关资讯 [ 关键词: 营改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