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表示,《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将再度征求意见。此前,该草案一些条款曾引起影视音乐界争议。比如关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的规定,引起音乐界人士的强烈反弹。4月初,首都电视制作业协会会长尤小刚又“炮轰”草案中规定的作者“二次获酬权”,认为不可能实际操作。
阎晓宏昨日并没有确认上述两个争议条款的修改情况,而是介绍集中在网络的着作权法律设定问题。他说,在这次修订工作中,怎样确定“避风港”原则,怎样确立在互联网传播作品的内容提供商的责任和运营商的责任,如何在这方面达到一个平衡等问题都有所涉及。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不断增多,其判决多倾向于保护技术创新。近年,上海法院审理了大量涉及P2P、深度链接、搜索、提供信息储存空间等网络新技术的案件,均不认定提供技术或与技术相关的服务本身构成侵权,而是根据被告在使用技术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判定被告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另外备受关注的是关于音乐下载收费的问题。知名音乐人高晓松不久前透露,7月1日后,中国音乐产业将进入全面正版化的时代。他表示,随着网络音乐等开始收费,好的音乐人终于可以靠音乐为生。但阎晓宏昨日说,在互联网环境下,商业模式和传统领域的模式有所不同,收费或不收费两种方式都有存在的必然性和可能性。如果运营商宣布不收费,也是可以的,但前提是获得权利的时候需要事先得到许可,得到许可是需要付费的,就是要给权利人付费。
相关资讯 [ 关键词: 著作权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