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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红:修改著作权法 保护网络版权

2012-01-05 12:00来源:法制日报作者:林燕字号:小


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行主席王永红

  在过去的2011年有关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问题层出不穷,为了更好的保护著作权我国的著作权法进行了多次修改。目前,著作权法即将迎来第三次修改。

  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行主席王永红就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改谈了自己的观点。

  记者:201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为什么在短短两年时间内又启动了第三次修改?

  王永红:著作权法分别在2001年和2010年进行过两次修订。2001年的修法主要是为了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属于被动立法;2010年2月的修法,只是进行了个别的、局部性的修改。

  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网络侵权盗版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影响了音像、软件产业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百度文库、谷歌图书馆、微博版权等各种网络版权纠纷也不绝于耳,扰乱了网络传播的秩序。著作权法的规定落后,无法回应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迫切需要,因此有必要再次修改。

  记者:这次著作权法修改将侧重哪些方面?

  王永红:网络版权保护将成为修法的重点,包括侵权认定和归责原则等方面都将细化。

  就目前大家的分析以及与国家版权局等相关单位、相关人士交流所得到的信息,此次修改有可能涉及以下内容:

  解决法律构架问题。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体系有“一法六条例”,“一法”就是著作权法,“六个条例”包括实施国际著作权的条约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法条内容有些相互冲突,而且有些条例也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这些问题都需要解决。

  作品的版权登记问题。我国实行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著作权的制度。但作品如果没有署名、署假名或以电子方式署名,这些署名方式就很难确认权利人身份或很容易被更改,也不利于他人获得真正的权利人合法授权,实践中因此发生了不少纠纷。这次修法可以对作品自愿登记制度进行完善,就是作者在完成作品后,可以打上著作权的标记“C”并说明身份;还可以将作品提交给有关部门备案获得登记证书,发生纠纷就可以此作为版权的初步证明。

  权利的保护与限制问题。一方面社会呼吁要加强对作品的版权特别是网络上作品版权的保护,因为网上盗版泛滥已成为威胁文化艺术创作的主要问题;另外一方面也存在着过度使用维权手段而不利于文化艺术传播的问题,因此要在版权的保护与限制之间实现平衡。

  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有必要通过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和相关的授权、许可机制和权益金分配机制,以改变目前管理机构混乱、机制不透明、收益分配不到位等问题。

  调整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额。目前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额50万元人民币的上限有些低了,有必要参考专利法、商标法提高赔偿额上限。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计算机的应用,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也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我国通过修改法律法规,适应社会进步,促进网络环境下版权的保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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