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相对落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目前公募基金实行牌照制度,准入门槛过高、竞争程度较低,而阳光私募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发展亦受限制。此次基金法修订,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行业进入门槛降低,私募获得明确的法律地位,整个行业将进一步市场化,越来越多的机构进入这个行业,从而有利于整个行业在量上的发展。同时,行业竞争也将愈发激烈,未来在这个行业中决定胜负的将不再是牌照,而是能力,如果能力不行,即使有牌照,也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从而有利于整个行业在质上的发展。
这意味着,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将告别牌照垄断时代,步入市场竞争时代,并迎来繁荣健康发展。新基金法出台,阳光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依据得以明确,将极大提高阳光私募基金的竞争力,对拥有牌照的公募基金形成有力挑战。
有调查显示,84%的阳光私募基金认为,法律地位的不明确是阳光私募基金发展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新基金法的一大亮点是将阳光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明确了其法律地位和依据。近年来阳光私募基金发展迅速,在资产管理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由于缺乏法律地位和依据,导致部分基金的募集和投资不规范,损害投资者利益,甚至出现了少数借阳光私募基金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现象。新基金法将阳光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能够有效防范非法集资、欺诈客户、挪用资产等风险。这反过来也促进阳光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
此前由于阳光私募基金缺乏法律地位和依据,不能直接接受客户委托,需借助信托公司、券商资管和基金专户等平台发行产品。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后,阳光私募基金可以直接发行产品,这既有利于降低基金发行费用,也有利于提高投资交易效率。更为重要的是,摆脱发行平台限制后,基金的产品设计将更加自主化,从而大大促进阳光私募基金的产品创新。
更值得肯定的是,将阳光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同时,市场准入并未采取审批制。新基金法规定对阳光私募基金采取基金管理人登记制、基金事后备案制的管理模式,其投资运作、收益分配等内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既给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法律身份,又保证了阳光私募基金运作原有的动力和活力。
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如同成熟市场国家一样,中国的阳光私募基金规模将超过公募基金规模,而不是现在的仅仅不到十分之一。新基金法出台,公募基金管理资格进一步放开,更多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将进一步消除公募基金的牌照优势。新基金法放宽了基金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空间。作为新基金法第一个配套法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12年12月30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券商、保险、阳光私募进入公募基金领域,意味着公募基金行业的竞争将变得更为激烈,公募基金的牌照优势也将进一步消除。可以预见,新基金法实施后,券商和保险将会马上申请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据统计,目前有16家证券公司、1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条件要求。
至于目前普遍看好的阳光私募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笔者认为要成气候尚需时日。第一,私募机构开展公募业务,需满足连续3年盈利、连续3年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30亿的两个硬性要求,目前符合这两个要求的阳光私募机构只有少数几家。第二,很多私募机构未必愿意开展公募业务,因为公募基金只收取固定管理费,而阳光私募基金采取低管理费加业绩分成的分配模式。前者靠规模赚钱,后者靠业绩赚钱,当管理资产未达一定规模,有些私募机构宁愿选择后者。第三,公募业务的高固定成本,也意味着如果管理资产未达一定规模,不宜进入。
随着牌照优势的消失,原本有着垄断地位的基金管理公司将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同时也将倒逼基金管理公司创新和转型。在牌照优势不再、市场竞争日益的新时代,成功的关键取决于能力,而能力取决于人才。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应该重新衡量牌照与团队的贡献比例。
新基金法亦为基金管理公司应对挑战提供了制度支持,如公募基金的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开禁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等。而此前证监会的一系列新规也提供了制度支持,如允许基金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类信托、PE等投资业务,拓展公募基金的业务范围,取消公募基金产品通道审批制,全面实施报备制等。
总之,告别牌照垄断时代的中国资产管理行业,行业准入将更加开放,主体将更加多元,竞争将更加激烈,而行业自身也必将更加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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