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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合法权益 修《防暑降温措施办法》

2012-05-28 14:25来源:北京晨报字号:小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修订实施

  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安监总局、卫生部、人保部、全国总工会日前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这是1960年颁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以来,时隔52年首次修订高温劳动保护条例。这次的新办法修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劳动者权益:

明确何为高温天气

  对“高温天气”作了明确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高温防护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高温防护设备的维护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含盐饮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温药品。

40℃以上停室外作业

  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作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不含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

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

高温津贴纳入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保护不力单位承担责任

  据悉,该意见稿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问题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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