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的发放有时贯彻不力
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之后,全国各省市积极贯彻落实高温作业的保护政策。
山东省近日也公布施行的《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情况合理缩短、暂停户外露天作业以及停止当日工作等,并采取发放高温补助费等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该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如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按规定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劳动者进行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有坐椅的休息场所等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将先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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