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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高温补贴”该不该实行统一标准?

2010-08-03 15:48来源:法律快车字号:小

  摘要:高温津贴在一些企业并未真正兑现,还有一些企业虽发了高温津贴,职工却并不领情。某企业从清洁工人到公司经理,一律每人每天发放高温津贴15元(比当地规定标准高),但其在室外作业的职工仍觉得吃亏,甚至愤愤不平。企业也连呼委屈:“想不到发钱还会发出怨气来!”

  “一刀切”发放高温津贴的办法未必违法,但肯定不合理。高温津贴毕竟与约定工资有所区别,其功能就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现实生活中,劳动条件千差万别,同一产品中的劳动含量肯定不同,为其支付的生活费用也不相同。在高温条件下劳动消耗较大的劳动者,理应比其他职工得到更多的物质补偿和精神鼓励。企业给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未尝不可,但应体现不同劳动条件下员工的待遇差别。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高温津贴是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是企业集体合同的必备条款。只有企业和职工平等协商,才能保证公平。如果企业发放高温津贴的办法未经民主程序制订,就不仅是内容不合理,且涉嫌程序不合法。

  实际操作中,有的单位发放高温津贴既未“一刀切”,也不与高温下的劳动强度挂钩,而是与“级别”、“编制”挂钩,高温津贴甚至成为一种身份的标志。一些“临时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员工等所谓“编外人员”享受不到高温津贴,有的地方甚至发生过农民工申请高温津贴被辞退的事件,这些行为都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羽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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