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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专业法规管理贵重首饰增值税等

2012-05-07 13:51来源:中国税网字号:小

  据报道,为了更好的对贵重首饰的增值税消费税进行管理,内蒙古国税局于近期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贵重首饰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根据规定,首先纳税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正确设置账簿和相关会计科目,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纳税人兼营贵重首饰的生产、加工、批发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业务征收消费税。纳税人既销售贵重首饰,又销售非贵重首饰的,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贵重首饰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对以旧换新销售的贵重首饰,要在库存商品明细账单独做出库记载,并标明“以旧换新”。对收回的旧贵重首饰应当单独核算,按数量金额登记入账。纳税人应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以旧换新的详细标准及旧贵重首饰的处理流程和合同等相关资料。

  纳税人应设置《贵重首饰库存商品购销存日记账》,逐笔记载贵重首饰购进、销售、库存情况。购进、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应按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作为记账的合法原始凭证。纳税人购进的各类贵重首饰应逐笔登记《贵重首饰购进明细表》。纳税人发生贵重首饰非零售业务的,应保存购货或委托加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购销合同或协议等,逐笔登记《贵重首饰非零售业务销售明细表》。

  据悉,该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从事贵重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已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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