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上海一个体商场刚刚开张,聘用吴某等四人做营业员。工作一个月之后,商场老板称,她们经试用合格,可继续留任商场工作。但当吴某等问及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一事时,老板却说,商场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职工才五六个人,都是临时雇请来的,是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同她们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就行。吴某等不解,遂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咨询。
说法
《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劳动法》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中个体经济组织的用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组织的范畴。该商场雇佣吴某等四人,与之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商场规模虽小,作为用人单位也应与所招用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