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思商学院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个体工商户也须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2-04-16 14:21来源:山东工人报作者:李宝宪字号:小

案例

    上海一个体商场刚刚开张,聘用吴某等四人做营业员。工作一个月之后,商场老板称,她们经试用合格,可继续留任商场工作。但当吴某等问及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一事时,老板却说,商场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职工才五六个人,都是临时雇请来的,是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同她们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就行。吴某等不解,遂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咨询。

说法

    《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劳动法》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中个体经济组织的用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组织的范畴。该商场雇佣吴某等四人,与之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商场规模虽小,作为用人单位也应与所招用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责任编辑:新不颖)
转载声明:谋思网转载此文的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表明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请读者自行甄别,以防风险。
推荐阅读
谋思资讯有部分内容或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内容和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问题敬请告知,我们会立即处理。


关于谋思网联系我们帮助中心服务条款隐私声明法律声明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0-2024 imosi.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