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市开发区劳动信访部门接待了职工小刘。小刘于2011年4月通过人才市场招聘进入开发区某化工企业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小刘的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平日里,只要加班,小刘每月都能领到2000多元的工资,但是由于7月份加班较少,小刘当月发到手的工资只有1300多元,8月份更是只发了1087元。眼见自己的工资越发越少,小刘又从朋友那里听说当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是1100元,便怀着忐忑的心情到公司办公室找到负责劳资的人员询问。劳资负责人答复他说,工资中因为扣除了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所以工资就低了。小刘对公司劳资人员的答复半信半疑,不知道公司在自己的工资中扣除个人应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做法是否正确,也不知道公司在扣除上述款项后发到自己手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乎规定,所以就来到了劳动信访部门进行咨询。
接访人员在了解了小刘的疑问后,便耐心地向他讲解了相关的劳动法律和法规规定——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职工的最低工资不包含的项目中未明确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换句话说,最低工资中应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项目。另外,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9条的规定,企业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下列税费:(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三)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此可见,单位从小刘的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是合乎规定的。
经过接访人员的解释,小刘很快明白了相关规定,也知道了单位的做法未有不妥,便又愉快地回单位正常工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