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刘某在某饲料公司已工作了6年,今年5月因阑尾炎复发请病假2个月。上班后公司告知他,因为这2个月他没工作,所以公司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由他自己全部缴纳,并已从他的病假工资中扣除。无奈之下,刘某求助于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迅速介入调查。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显然,该公司以刘某病假期间没工作为由,让刘某把公司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他自己全部缴纳是不对的。按照相关规定,刘某请病假2个月是在规定医疗期之内,从刘某病假工资中扣除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刘某构成“拖欠工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对该公司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下达了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目前,该公司已重新制定了规章制度,退还了从刘某工资中扣除的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