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各类商业广告铺天盖地地进行大肆宣传,使消费者更加难辨其中的真伪。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消费者也都有被不实、虚假的广告“捉弄”的经历,成为广告最终的受害者。因此,业内人士呼吁,应继续加强对广告行业的规范和监管,创造良好的广告环境。
据报载,上海市两百多位妇女看到某杂志上刊登的邮售广告,称其祛斑霜能在一周内祛除脸上黄褐斑。就购买使用,结果不但没把斑去掉,反而出现了新的斑块……可见,虚假广告的危害有多大。那么,虚假广告对消费者带来侵害要不要负法律责任呢?
笔者认为,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是一种欺诈行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和第22条第二款是直接对广告内容进行规范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虚假广告不但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还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由于虚假广告向消费者提供了不真实的信息,使消费者对于有关商品或服务产生了误解,而消费者的“自主”选择就是在这种误解的基础上产生的。这种误解,实际上有背于消费者的真实意愿。
根据《广告法》,利用虚假广告使消费者产生误导,造成损害的,广告主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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