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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亟需在阳光下规范化发展

2012-03-08 15:52来源:谋思网作者:王学英字号:小

  民间借贷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维系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在当今的社会发展形势下,民间借贷融资日益活跃。但在2011年,浙江温州的民间借贷行业出现危机,频繁出现企业倒闭等现象,同时“吴英案”对温州民间借贷发展也产生不利影响。

  民间借贷一直是金融融资方式的一种重要补充,相对于金融机构的信贷条件、资金限制等因素,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便、期限自由、办理快捷等特点。因此,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存在于经济活动之中。特别是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背景下,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日渐发展壮大。在今年召开的两会上,关于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发展的呼声高涨,总体而言,推动我国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充分开放金融市场是前提

  目前来看,我国的金融资源交易市场十分不充分,金融市场相对封闭,中小企业经常贷不到款项而只能去借高利贷,市场缺乏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机构,这就限制了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发展。

  企业的融资成本太高了,因此必须加快银行业的改革,促进金融市场的开放,这是民间借贷合法规范化发展的前提。开放金融市场就是让所有资本无论姓甚名谁,都可以同等条件进入金融市场,例如允许外资银行的公平竞争等等;同时这样的市场要不断打破官商勾结;还需建立全球的银行以及全方位的社区服务机构,给予这些金融机构充分的市场竞争权利,让民间借贷在合理有序的市场环境中获得合法化的发展。

二是加强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

  引导民间借贷资本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就必须通过立法加以监督。近些年来,因缺乏相关政策疏导和法律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经常发生为滋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温床,成为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

  推动民间借贷的立法监管,一方面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构筑合法平台以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另一方面对民间借贷与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和区分,以利于打击民间金融市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金融活动,坚决取缔为洗钱、逃汇、赌博、贩毒、吸毒等提供支持的地下钱庄,严厉惩治涉足高利贷的黑恶势力,建立疏堵并举的长效机制。同时,还要结合我国的《合同法》等,规范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民间借贷的利率管理、融资方式等等。

  民间借贷市场较为发达的温州,吸取教训加强了对这一行业的法律监管,例如出台措施规范民间借贷中介行为、中介机构自身借贷行为;规范寄售行、旧物调剂行业务经营;规范注册登记程序,严防超范围经营等。温州这种通过法律政策促进民间借贷融资市场的阳光化和合法化发展,对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在阳光下规范化发展有重要借鉴意义。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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