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去年爆发民间借贷危机以来,温州各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就一直呈现上升趋势。根据温州中院的统计数据,今年1月至7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035件,涉及标的额81.88亿元,收案数与2011年全年12052件几乎持平,是2010年全年的1.46倍。收案标的额是2011年全年的1.52倍,是2010年全年的2.36倍,而且案件的最大标的额纪录不断被刷新。
虽然案件数量出现井喷,但与山东、上海、南京等地相比,温州对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却迟迟没有统一裁判尺度。温州中小企业协会会长周德文指出:“在温州,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甚至是金融敲诈之间,一直没有一条清晰的界限。同样性质的案件,在同一个法院审理,可能都会出现不同的审判。这些都是由于缺乏司法上明确解释造成的。”温州中院副院长陈有为也对此观点表示认可:“我们这次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目的就是为了统一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
温州此次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共分十六条,对许多此前处于“模糊地带”的行为第一次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对于企业内部向员工集资是否合法,此前一直很有争议。这次《意见》的第三条就明确:“企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单位内部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并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该借贷行为有效。”这意味着,企业内部集资,只要确实用于生产,就不会被视为非法集资。
针对温州家族企业多,“夫妻办厂”情况普遍的现状,《意见》的第七条到第十一条,详细规定了民间借贷所涉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情况。按《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夫妻双方未离婚,夫妻一方又不能举证债务为另一方所有时,出借人就能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承担。而根据以往的经验,夫妻中一方要“自证”的难度非常大,因此,过去司法实践中,判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占了很大一部分。有的债务人配偶,甚至都不知道另一方在外面借了钱,但是一样要承担债务。此次《意见》第八条规定:“如果借款人的配偶以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为由,进行抗辩且有证据证明,同时借款人又不能举证借款的实际用途,那么法院便不会认定债务为夫妻共有,除非借款人能够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也就是说,除了借款人配偶有取证义务外,借款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取证义务。这样,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充分维护了债务人配偶的权利。
在对于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规定上,《意见》第十三条明确:“借贷双方对应当支付利息有约定,但对利息的计算标准约定不明确,双方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一致的,应就低认定利息计算标准。”对借款人的利益作出了有力保护。对于民间借贷审理中常见的结算借据、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的认定等问题,《意见》中也都作了详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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