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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新规出炉 P2P经营范围拉宽

2015-08-07 09:46来源:证券时报网字号:小

  时移则法易,1991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近25年后,新的司法解释终于再度出炉。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当下民间借贷领域内的一系列核心问题给出权威界定。

  根据《规定》,网贷平台(P2P)提供者如果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此外,针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划分了3个借贷利率区间——即24%以内受法律保护,36%以上不受法律保护,24%~36%之间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

  年利率超36% 不受保护

  业界人士表示,最高院曾就《规定》在全国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包括向银监会交换意见,在这个基础上结合市场情况划分了3个借贷利率区间——即24%以内受法律保护,36%以上不受法律保护,24%~36%之间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这给了网贷平台从业者一个明确的标杆。

  广州e贷监事长朱青山说,新规明确划分了困扰行业多年的P2P与高利贷的界限。只有超过36%的部分,才算是高利贷。按照此前的相关规定——即借贷利率在银行同期基准利率4倍以内的规定,使很多银行与中小企业受到了困扰,银行的次级资产得不到相匹配的利率。这次改变也是顺应市场之举,按照国际惯例,比如在香港,利率大于60%才算高利贷。

  刘侠风说,P2P平台目前主要功能是撮合借贷项目,包括有抵押和没有抵押的。在资金相对充沛的一二线城市的P2P平台上,有抵押的借贷项目,借贷利率一般都能控制在36%之内,《规定》对这类平台影响有限;而一些没有抵押的信用贷款、消费贷款则很难控制在36%以内,这会让一些短期借贷服务机构以及小额消费信贷机构开展信贷业务时,有可能无法覆盖正常的经营成本和坏账成本。因此,《规定》对于以经营信用贷款、消费贷款的为主的P2P平台会带来不小冲击。

  明确P2P信息中介地位

  朱青山说,《规定》给了P2P合规的定调,明确了P2P平台的中介地位——即只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此规定涉及两条条款,“一是强调P2P是不承担担保的中介性行业;二是属于例外条款,强调的是P2P自愿在平台上表述承担责任的,在这情况下,才承担担保的责任。”

  《规定》对P2P平台建设及投资者保护来说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行业规范发展。刘军称,对于正规经营的国资系P2P平台构成较大利好;而对于不少对外鼓吹担保,但实质上却不想承担任何责任的平台形成了有利约束,有利于整顿目前行业内乱象。尤其是当投资人面对P2P平台老板跑路、提现困难时,有了法律依据来保障自身权益。对于P2P平台而言,正规经营提高平台自身风控措施,将显得格外重要。

  互联网金融新规频出台

  业内人士分析,《规定》的出台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背景:

  一是近年来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然而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风险渐增。“网络借贷平台等新业态群起,缺少门槛;与此同时,诉讼率逐年递增,实体经济的风险持续暴露。在这样的环境下,此前的法律顶层设计有点滞后。”联金所总经理曾冠斌对证券时报记者说。

  另一方面,新《规定》出台时间点的选择,也与近期密集出台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规有关。7月中旬,人民银行等国家10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7月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相。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已经到了需要监管、可以监管的时候。之所以没有立马出台监管政策,而是通过慢慢试水的办法推进,可以看出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创新的支持与鼓励,给了大家缓冲的空间。”地标金融总裁刘侠风分析称。

  民间借贷经营范围拉宽

  按照《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应予认定。

  对此,好贷网首席执行官(CEO)李明顺表示,一直以来,传统金融体系主要是给大企业提供贷款服务,而民间的小微企业群体却很难拿到传统金融机构的低息资金,“传统金融机构钱多出不来,民间小微闹钱荒,这两个资金市场之间有较深的隔阂”。

  李明顺说,《规定》出台之前,民间小微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像自然人之间借贷那样受到《民法通则》保护,大部分小微企业主之间不敢轻易做企业间的资金借贷。这样导致小微企业在传统金融机构体系只有存钱的权利,却无贷款的自由。《规定》的出台,改变了这种局面。

  广州e贷监事长朱青山称,“以后对P2P而言,P将不再单独指个人,未来可以是企业对企业。P2P被困扰多年的经营范围问题将不复存在。”

(责任编辑:新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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