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那边:找到“病根”是关键
如今职场人连生病都成了一件奢侈的事情——因为医院上班他们也上班,医院下班他们也下班,所以看病不请假是绝对不可能的。而当请病假时,有62%的受访者表示公司需要员工出示医生开具的病假单才给予准假。更有一些公司的请病假流程非常不人性化——“死了都要交假单”。网友“小鱼”爆料她发烧到39度,公司都要求她在当天拖着病体把假单交到公司。这种情况并非少数,据一项关于“请假制度和流程”的调查报告指出,有14%的公司要求员工一定要当天交病假单进公司,否则就不作病假处理。
这边员工有委屈,那边公司也必须按规定办事,让我们来听听特约劳动法专家苗其巍(某美国上市中国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对于员工请病假的一些看法和想法:
1.关于员工“泡病假”
首先,针对长期病假的员工,公司可以提高病假资料的要求。原先只要提供病情证明的,可以要求额外提供病历、化验报告、药费收据的复印件。需要请长期病假的疾病不是小毛病,没有化验报告,单凭医生目测询问往往不能确诊,缺少化验报告的诊断往往有问题。另外,“泡病假”的员工也不一定真会配药,所以病历上不开治疗药物,或者开了治疗药物却提供不出药费收据的,“泡病假”的可能性比较大。
其次,针对医院的病情证明,公司可以派人带介绍信去医院相关部门作一下调查,了解病情证明上的建议休假时间与其疾病是否有合理性。当然医院保护自己的医生,一般不当面说病情证明有问题,但是如果确实问题明显的话,内部必然会有警示作用。这样下一次“泡病假”的员工就不那么容易开病假单了。
查实存在“泡病假”的情况后,公司可以进一步要求对员工的疾病作核实。比如员工下次看病的时候,公司可以要求主动陪同,或者要求员工到指定的医院由专人陪同检查,确定一下病情是否真实。在规章制度完善的前提下,无故拒绝检查的,那只好按旷工处理。
不过,说着简单,处理此类事件,公司也要站在员工角度多多考虑,确实有疾病的员工要支持其治疗,查实“泡病假”的员工也要了解一下,员工为什么要这样做,说不定“病因”就在公司里面。
2.关于“当天就要交假单”
法律法规没有对员工该如何提交病假证明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要求自行制订规章制度。但是规章制度的制订必须具有合理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规定病假单必须病假当天交,这一制度没有区分病假的轻重缓急,有失合理。既然员工请病假,有一部分人的身体条件必然不足以上班。用人单位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要求当天交病假单,虽然满足了自身管理的需要,但是忽视了可执行性,不符合常理。同时,这一规定仅仅是程序性要求,丧失这一条件,不影响员工患病应当休假的真实性存在。用人单位根据这一条制度执行,对员工产生不利后果的,员工可以请求确认这一规定的合法性。
3.关于试用期请病假,企业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延长试用期,相当于对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想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得到员工的同意,并书面签署变更协议方可生效。这一情况不受试用期内病假时间的长短而有所影响。
至于实习生,他们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是否与其他劳动合同制员工一同享受病假待遇,按双方的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鉴于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的某些冲突性,在请假这一事情上表现的明显多些。员工被逼无奈请病假,多是由于公司的不够人性,而公司的硬规定,也多是因为员工随意旷工的现象。只要双方都体谅一下,其实矛盾还是可以缓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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